关于印发《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财大党发[2011]17号
校内各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学校2011年9月5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1年9月9日
附件:
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终止原单位经济责任的职务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五) 任职期间勤政廉洁情况。
(六) 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授权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成立“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校领导担任,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资、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审计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二条 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单位;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三条 审计处接受审计委托后,应组成审计工作小组,拟订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提交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单位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四)财产盘点和资产管理资料;
(五)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主送组织人事部,同时抄送纪检部门、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应向学校党代会或者教代会报告,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