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西财大党办发[2010]2号
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切实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对学校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党办)。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所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都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初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党办负责党务公开,校办负责校务公开)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工作,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并填写《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核。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认为可以公开的,报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予以公开;认为不可公开的,说明原因,不予公开。
第四条 凡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五条 凡属涉及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秘密,或学校规定不予公开,或正在进行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并予以公开。
属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受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认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规定自执行之日起,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执行。
中共西南财经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